金华市
两次国家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申请司法职业。
30多年经济的高度发展,在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从行政执法来看,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一纲要就其性质而言,就是依法行政的规划,各级行政机关正是按照纲要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从而稳步地推进了政府法治建设。
[4]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非常形象地说出了其中的道理,即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在法治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要依据程序来实现救济。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程度与过去有质的差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自主性和个体性也日益增强,价值判断日趋多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易方式多样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如人口的大量、急剧流动使得社会的控制较之以往更加困难,这无疑加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而人治社会的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难以相容,难以再维系下去。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特点主要在于:一是通过程序来实现正义,将纠纷通过技术的手段化解,而不至于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40]由于法律具体规则能够涉及社会财产的一次和二次分配,涉及对加害行为的惩罚和对损害的补偿等社会因素,所以,这种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有时不仅仅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包含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从而可以增加社会成员的幸福感。
五、依法治国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法律作为一种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制度,反映了人们在相应时期和背景下的社会需求和价值取向。[32](P3)在某种意义上,当前矛盾多发的状态,正是建设健全法治的良机。[28]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注释】[1]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不说明理由。[42]H. W. R.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p.548.[43]沃尔夫法官(Woolf LJ)在1987年的一个案件中说,没有哪一个单独因素比行政机关说明决定的理由的一般义务的缺乏更阻碍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了。[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19页。
正当程序是一种高级法(the highest law)。2.判断标准不能过于复杂正当法律程序的判断标准如果非常复杂,只有具备某种高度专业化技术知识的人才能加以运用,比如象前述P×V≥C公式中P值的确定,需要择取多组参数,经过精密测量和计算,并反复进行试验、检定,就会给正当性的判断带来很大困难。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程序并不等同于形式。法院在很多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不得仅仅用公共便利、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需要(public convenience,interest, or necessity)等等空洞的术语佐证某项裁决。刘东亮,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1]随着人们对法律程序的意义的认识逐步深化,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日益为学界所关注,司法实践中甚至已经出现了运用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判案的先例。
这些裁决应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说明:根据案卷中记载的所有实质性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所作的裁定和结论,以及其理由或者根据。也正是其程序要素的多项性,造成了人们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判断标准问题上难以形成共识。[2]然而,究竟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对此,并无统一的认识。依照上述公式,仅于P×V≥C时,在现行程序外采取额外程序,方属正当。
这些裁决书通常在发布之后以案例汇编的方式装订成册。特别要说明其三项核心要素:排除偏见、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
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法院指出:虽然事后的听证也能适用,但是本案受一个压倒一切的事实支配,即领取福利津贴的人是没有财产的穷人,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事先的正式听证而取消福利津贴会剥夺他们的生计来源。
[38]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交往所达成的共识最终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54]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更是明确宣布,行政机关必须说明行政决定的理由,……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清楚地说明裁决理由能够促使裁决人认真仔细地工作。与之相比,在马修斯案件中,终止伤残津贴当然也会给受益人带来很大的困难,但是困难的程度和戈德伯格诉凯利案终止福利津贴不同。See P. P.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Sweet&Maxwell, London, 1983, p.278.。[41]可以说,前述自然正义原则所缺失的,正是这一体现反思理性的要素: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
因此,正当法律程序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33]自然正义的两项原则,特别是第二项公平听证(听取意见)原则,在英国被认为是任何人在做任何事情时都负有的义务(Lord Loreburn)。
关于哈贝马斯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对交往行为理论的论述,可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和法律解释在行政裁决与笨重的案卷之间提供了一条连结的纽带。
正当法律程序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准。有人认为自然正义的含义过于模糊,没什么实际意义。
任何一个特定的行政程序,对于任何主体来说,它也都是同一的—不承认这一点,正当法律程序的判断标准就会滑向相对主义的泥潭—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只不过揭示了在认识问题上可能存在的个体差异,而不能因之否认世界的客观性和同一性。[12]WTO秘书处在解释TRIPS协定时指出,所有的执法程序都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例如在1941年的一个判例中,法院要求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必须说明裁决的理由,在裁决中仅仅重复法律的规定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行政机关的成员意见不一,还可能附上赞同或者反对的意见。
[19]本案的事实是,一个中学生受到停学10天的处分,校方根据一项法律的规定,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听证。[43]因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任何一个普通人最起码的正义感的要求。
[26]从语义上分析,正当(due),通常指人的行为、要求、愿望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程序是否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换句话说,问题是,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才是正当的?由于正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所以,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什么样的听证。
[62]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的要求也存在特例。后来,有人把这一三段式利益衡量标准化约为一个公式:P×V≥C。
例如:TRIPS第41条第3款规定:对案件实质问题的决定,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shall prefera-bly be in writing and reasoned),……《海关估价协定》第11条第3款规定:关于上诉决定的通知应送达上诉人,并且做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the reasons for such decision shall be provided in writing),……结合WTO协定其他条款可以看出,WTO法律规则要求,一个合理的(reasonable)行政行为,最起码应该附具理由(reason)。[4]自然正义究竟是什么含义呢?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自然正义意味着天然的是非观。我们分析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不妨仍从自然正义原则入手。3.正当法律程序的三项核心要素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经诸多判例、学说的阐释与发扬,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1.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程序的正当性或者说合理性有一个度的问题。[7]2.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听取意见)在司法程序中,任何人不能未经审讯就受到处罚,法官必须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之后才能作出判决,这是一个公正审判的最低要求。
[10]上述立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之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法律理念经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继受与传承,后来载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的宣告……,受同一犯罪处罚的,不得令其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52]不过,法院并没有一贯坚持这种主张。
[30]在交往过程当中,不同的交往参与者如何克服掉他们最初的那些纯粹主观的观念,为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起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呢?哈贝马斯的回答是,要通过交往理性( kommunikativeRationalitat ),通过人类语言和行为当中内在的交往理性促使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沟通。【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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